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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交易 平台 富瀚微: 关于富瀚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8-25 00:51    点击次数:133

股票交易 平台 富瀚微: 关于富瀚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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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3          证券简称:富瀚微         公告编号:2024-066 债券代码:123122          债券简称:富瀚转债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瀚转债 2024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富瀚转债”将于 2024 年 8 月 6 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 10 张“富 瀚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人民币 10 元(含税)。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富瀚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 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度的利息。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瀚微”或“公司”)于 2021 年 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及《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相关条款的规定, 在“富瀚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富瀚转债”2023 年 8 月 6 日至 2024 年 8 月 5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 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服务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13 日出具的《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跟 踪 评 级 报 告 》( 编 号 :【 新 世 纪 跟 踪 (2024)100047】,富瀚微主体信用等级为 A+,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评级展望 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富瀚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3 年 8 月 6 日至 2024 年 8 月 5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1.0%,本次付息每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 元; 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 发利息 10.00 元;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期债券付息的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8 月 5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 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富瀚转债” 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咨询电话:021-61121558    特此公告。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